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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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 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 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 |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九、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故意行为导致被谋杀、受管制药物影响、执行军务或警务、猝死、遗传性疾病、流产分娩堕胎、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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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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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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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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