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3)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给付 | 若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在该满期日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