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养老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全残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4、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的,若被保险人选择保留账户,本公司通过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转至保留账户的方式支付离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对于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投保人。
二、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可选择以下列方式领取:
1、受益人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受益人选择分期领取的,可从本公司届时提供的分期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本公司将保险金按照其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当时该领取方式对应的转换费率计算后分期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3、受益人选择一次性领取与分期领取相结合的领取方式的,应于申领时确定不同方式领取保险金的比例。
4、受益人选择保留账户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除外),保险金应符合本公司规定金额,且受益人应提出成为保留成员的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保险金转入保留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金转入保留账户后,本合同中对个人账户的相关约定适用于保留账户。
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后,本公司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已申请成为保留成员的除外。本合同效力终止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根据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身故的,按照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全残的,按照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
离职保险金 | 离职的,若选择保留账户,本公司通过将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转至保留账户的方式支付离职保险金;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按照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对于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退还投保人。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领取养老金前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领取养老金前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
养老金 |
个人账户价值 (已满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一次) |
离职金 | 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 + 个人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