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出行无忧卡”是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依托先进的网络平台,为您量身定制的创新产品。
保险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残疾的,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事故且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 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 、 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提供 100%和 80%两种赔付比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两种赔付比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的,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 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 ,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 、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 ,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按附录《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 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按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 》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公共汽车意外伤害对应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按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轮船意外伤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伤残 保险金。 |
火车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火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 伤残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给付 | 若合法驾驶或搭乘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按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主险
附加险
销售渠道
营销员渠道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18-69周岁
保险期间
1年
可选缴费方式
一次交清
保费
155/张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商业航班除外);
(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猝死、患遗传性疾病、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主险--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
附加险--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航空意外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火车意外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轮船意外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公共汽车意外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私家车意外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金
|
A 型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领取,约定比例投保时可选100%或80%) |
B 型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约定比例投保时可选95%或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