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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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给付年金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或第15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年金。
自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7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年金。 |
满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18个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有效,按照合同满期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8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
b.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