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付年金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七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年金。 |
满期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满期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8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