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回,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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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公司在收到身故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后,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及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年金给付 |
自合同生效满十年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若被保险人在此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的 5%之和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当时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指按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