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限制。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以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以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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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限制。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以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以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年免赔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在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8)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费用)、精神行为和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治疗、美容、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牙齿治疗、戒酒治疗、戒毒治疗、各种预防性医疗项目、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整容手术;
(14)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及其安装、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16)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18)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19)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鉴定、验伤鉴定、基因鉴定。
除“2.6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5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3现金价值”、“6.4意外伤害”、“6.5住院”、“6.6医院”、“6.8住院医疗费用”、“6.14初次罹患”、“6.15重大疾病”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