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列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0-17周岁,给付比例为100%;18-40周岁,给付比例为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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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列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0-17周岁,给付比例为100%;18-40周岁,给付比例为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