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在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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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
生存年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4合同效力中止”、“4.5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