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无等待期限制。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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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无等待期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自动垫交”、“4.4保单质押贷款”、“4.5合同效力中止”、“4.6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6.4意外伤害”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3/5/10/20年、至年满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