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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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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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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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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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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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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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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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若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初次确诊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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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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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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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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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若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全残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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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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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费期间内,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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