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护
理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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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将按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付“护 理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行为;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 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者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身故的[第(1)项情形除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返还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凡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长期护理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5% |
意外导致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5%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