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主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末之日给付养老年金。
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金额加上首年给付金额的5%,直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限届满,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您累积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的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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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 于本主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末之日给付养老年金。 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给付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金 额加上首年给付金额的 5%,直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限届满,本主险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 您累积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的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 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凡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20% (约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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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领取养老年金 | 已交保费 | |
已领取养老年金 | 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