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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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您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若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满 18 周岁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 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满 18 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5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您选择的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采用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