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16或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本公司将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或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本公司将分别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硕士教育金”。
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7.5)的,本公司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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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仍生存,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于年满15、16或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教育金,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年满18、19、20或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大学教育金,合同终止。 |
硕士教育金 | 若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基本保险额的 150%硕士教育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 的, 本公司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全残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 105%给付 “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公司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日至12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50% (15、16或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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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8、19、20或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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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教育金 |
基本保额×150%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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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105%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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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105%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