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盛世10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年
投保年限
万能型两全产品,3种保险期限可选,满期一次性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种,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之日二十四时止。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邦盛世10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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