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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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经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65%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累计赔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矫形手术、美容手术、整形手术
(14) 变性手术、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5) 本附加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x 65%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进行高风险活动、私自用药、故意自伤、流产分娩、牙齿修复和视力矫正、物理治疗、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先天性疾病、既往症、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