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针对该次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 如果发生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因分娩尚未出院,针对该次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进行给付。 对同一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保单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女性生育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非生育相关的诊疗、私自用药、故意自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