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生存年金
您选择12年或14年作为保险期间,对应的生存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三年或五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第10个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期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如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领取期届满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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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您所交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您选择 12 年或 14 年作为保险期间,对应的生存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三年或五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第 10 个保单年度末之 日二十四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期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如 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 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领取期届满时,本主 险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选择12年或14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年金 | 保险期间12年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0年起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保险期间14年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10年起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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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