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安邦附加乐无忧1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0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6.5),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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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