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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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且在确诊后30 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