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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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 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之前,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且在确诊后30 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 天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0、70周岁的保单年度末5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您选择的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