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0%
特别生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满10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于当年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5%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12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自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0% |
特别生存年金 | 自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满10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于当年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5% |
满期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满期 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120%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年金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至87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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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年金 |
基本保额×15% (每10年领取一次至87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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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祝寿金 |
基本保额×120% (88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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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