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含连带被保险人,下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保险人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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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含连带被保险人,下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7.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8.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0.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2.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三)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2.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四)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3.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实验、试验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