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骨折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
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
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
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骨折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骨折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
害骨折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中一项以上骨折时,不管骨折是否发生在同一块骨上,保险人
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裂和此肢体上某一或多块骨骨折,保险人按残疾
保险金和与按照断离处开放性骨折对应的骨折保险金中较大者支付保险金,对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不
承担保险责任。
2、若同一块骨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骨折,则不管保险人前次对这一块骨的骨折是否已给付保险金,保
险人对此次骨折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保险人所负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项保险金总额达到
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
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
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骨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骨折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中一项以上骨折时,不管骨折是否发生在同一块骨上,保险人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裂和此肢体上某一或多块骨骨折,保险人按残疾保险金和与按照断离处开放性骨折对应的骨折保险金中较大者支付保险金,对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同一块骨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骨折,则不管保险人前次对这一块骨的骨折是否已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此次骨折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保险人所负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项保险金总额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
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骨折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活动;
因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骨
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