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起迄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包括食物中毒)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二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的,
当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时,保险人就超过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治疗费用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住院、转院救护车费,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费用。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治疗,且符合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
3、对于每一被保险人,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丧葬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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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丧葬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后所需的丧葬(包括遗体遣返)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起迄期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的时间终止。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被保险人从事雇佣活动或帮工活动;
(九)不能提供旅行证明或相关资料;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脱机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冲浪、攀岩、滑翔、探险活动、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家(住所)自设病床治疗;
(三)被保险人矫形、整容、心理咨询、洗牙、洁齿、验光、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