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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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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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住所内,任一被保险人因发生用电安全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因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 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 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得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 币100 元免赔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 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 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 日 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 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 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拆卸、接装或移动供电设备,或接装用电设备;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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