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学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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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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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烧伤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培训单位指定的训练场、公路上学习或考核期间,或在培训单位指定的安全地带待训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因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残疾或烧伤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凭证)上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凭证)上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同部位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凭证)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凭证)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800 元免赔额后,在医疗 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2、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费、处方药费、手术费、注射费、检查 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住院(转院)救护车费、重症监护病房费用、烧伤病 房费用。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 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为限。 4、被保险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治疗,上述费用 限于符合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5、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 金。 1、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 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无 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 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烧伤的,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 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 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培训单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核的整个期间,并以保险单(凭证)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因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中暑、猝死、高原反应、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武装叛乱;


(九)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医疗;


(十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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