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急救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达到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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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急救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达到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急救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未经煤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或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非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四、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如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