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在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内(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自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走出飞机的舱门时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
单上所载的发生飞机意外事故所对应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总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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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身故、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 的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的本保险合同指定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
靠港)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
、甲板)终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12小时。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脱机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乘座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或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九、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十五、其它不属于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