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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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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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费用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
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

,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三个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

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三个月期满。

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

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或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二)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或非保险人认可医院的治疗费用;


(五)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或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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