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