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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日前,人保财险浙江省桐乡支公司成功处理一涉及误工费用的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抓住庭审中对于桐乡支公司的有利数据,成功拒赔误工费1.27万余元。
2011年11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与三者方黄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者方黄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由该支公司承保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限6个月。此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第三者黄某在起诉本案误工费时并未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其计算误工费的依据为上一年度浙江省统计局所发布的相关误工费赔偿标准。按照一般的处理流程,本案的误工费将按照正常的标准处理。但在庭审过程中,与被保险人谈起第三者黄某的工作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黄某系与其工作单位有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一个送货员,因其到该企业送过几次货,所以相互比较熟悉。据其所知,黄某雇主单位并未停发其受伤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第三者黄某并未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误工费损失。
在收集到上述信息后,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第三者黄某并未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实际的误工费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并不需赔偿误工费损失。经过当事人当庭对质,最终,黄某主动放弃了误工费诉求,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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