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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投保总额八万一千元车损险的车辆,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几乎报废后,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一万三千元,还不到车损保额的两成,这是怎么一回事?
去年6月,昆山某贸易公司为名下一辆货车投保了车损险。没想到不到一周,该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事后,该贸易公司拿着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只肯赔一万多元。投保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想耍赖?该贸易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该贸易公司认为,该公司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八万一千元,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照价赔偿。可保险公司不这么认为,他们说,这辆货车已使用六年时间,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购置价值,所以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一万三千元进行赔偿。
法官审理后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货车的购置价八万一千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一万三千元。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以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保险金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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