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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指挥车辆倒车被撞,保险公司以要求过高为由拒赔,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舒某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4万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人民币12000元,在商业险中赔付人民币32000元。
2011年12月29日7时40分,被告胡某驾驶货车在乐平市棉麻公司院内倒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指挥倒车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货车车主高某为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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