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单个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最高保额(元)>>说明>>>>身故保险金>>410000>>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合同终止。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 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 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80000>>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 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120000>>若年满25 周岁7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 次时,合同终止。>>>>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120000>>若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6 个 月,累计给付以6 次为限。>>>>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60000>>若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 元,连续给付3 个 月,累计给付以3 次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3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自驾车或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0>>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 周岁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 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 不满18 周岁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 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 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 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 的,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 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 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不承担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若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 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年缴保费(元)>>>>主险>>>平安少儿平安福> >>终身>>30年>>7824>>>>>
2017/2/27 9: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