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之前,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关爱保险金
在第 3 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关爱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第 3 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 3 个保单周年日),到达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到达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60 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寿保险金的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016/6/22 15: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