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互助互济性等特点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 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月份; 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2.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 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 20 个月,二级 18个月,三级 16 个月,四级 14 个月,五级 12 个月,六级 10 个月,七 级 8 个月,八级 6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4.一至四级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 20 年, 已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去 1 年,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
5.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 18 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 20 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 1 周岁减发 1 年, 但最低不少于 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发。
6.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 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执行。
(二)支付渠道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第 1-5 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 6 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第 1-6 项待遇均 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鉴定中心。
2015/6/13 15: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