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刚推出一款0~17岁的少儿险--守护星,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储备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教育储备金。
安享返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安享返还金。所交保险费按照返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3 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2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四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014/4/9 2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