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姓名: 先生/女士
性 别: 女
年 龄: 26岁
投保险种信息: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 额:300000元
缴 费 期 限: 20年
年 交 保 费:6150元
保障利益说明: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元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60000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4、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 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 良性脑肿瘤
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 深度昏迷
12、 双耳失聪
13、 瘫痪
14、 心脏瓣膜手术
15、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 严重脑损伤
17、 严重帕金森病
18、 严重Ⅲ度烧伤
1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 语言能力丧失
2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主动脉手术
24、 终末期肺病
25、 肌营养不良症
26、 多发性硬化症
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8、 重症肌无力
29、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30、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1、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32、 植物人
3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34、 肾髓质囊性病
35、 脊髓灰质炎
36、 硬皮病
37、 肺源性心脏病
38、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39、 象皮病
40、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41、 严重心肌炎
42、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43、 严重克隆病
44、 严重冠心病
45、 艾迪森氏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46、 埃博拉病毒感染
4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48、 疯牛病
4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1、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2、 坏死性筋膜炎
53、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54、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特定疾病】
1、 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轻微脑中风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5、 肝功能衰竭
6、肺功能衰竭
7、视力严重受损
8、 听力严重受损
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 主动脉内手术
11、 慢性肾功能衰竭
1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3、 轻度帕金森病
14、脑损伤
15、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2015/1/9 15: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