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已有保障和每月的保费支出,我为你设计如下选择 险种名称 保额/份数 交费频次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保费 关联标记 【1001】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 80000元 年交 终身 20年 1824元 1 【5001】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50000元 年交 至70岁 交至70岁 1245元 1.1 【5004】百年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 2份(C档100%) 年交 1年 1年 405元 1.2 【5003】百年附加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 2份 年交 1年 1年 48元 1.3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给付您: 身故保险金9,824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给付您: 身故保险金80,000元。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给付您: 身故保险金9,824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给付您: 身故保险金80,000元。 疾病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前全残,我们给付您: 全残保险金9,824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全残,我们给付您: 全残保险金80,000元。 意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前全残,我们给付您: 全残保险金9,824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首年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全残,我们给付您: 全残保险金80,000元。 安康重疾保障: 一、第一次重疾 疾病等待期内发生重疾,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生重疾,给付150,000元。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客户须继续交纳保费。 二、第二次重疾 在第一次重疾保险金理赔申请日起365天之后仍生存,若确诊首次患有除第一次理赔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其余两组中的重大疾病之一,则再次给付150,000元。理赔后保单仍继续有效,客户须继续交纳保费。 三、第三次重疾 在第二次重疾保险金理赔申请日起365天之后仍生存,若确诊首次患有除第一、二次理赔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其余那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之一,则再次给付150,000元。理赔后该重疾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最多赔付3次) 住院费用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在约定的范围内的发生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比例给付。 住院费用保险金额10,000元 (其中门诊费不超过500元)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至本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报销比例可按条款约定为50%、80%、100%。报销项目不分开做单独的限制; *从第2份开始每份的年交费率是首份的50%; *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包含赠送的健康增额贺礼保额; *本附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首次投保生效日起,或自非连续投保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延续有效。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根据本合同中医疗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 健康增额贺礼: 自保单周年之日起,若保单持续有效,且无理赔记录,我们每2年增加1,000元作为奖励(但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100%),若发生理赔,所奖励的基本保额在次年全部自动消失,新的健康增额贺礼重新计算。 住院津贴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给付您: 40元/日 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最高给付天数365日;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至本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本附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首次投保生效日起,或自非连续投保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延续有效。 分红收益: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但分红是不确定的。 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凭保险单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自动垫交: 如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计 息。 减额交清: 如您决定不再交纳保险费,您可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减少基本保额。您无需再交纳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2013/8/20 1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