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带病投保可获赔 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解析: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案例:张敏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找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案例:2009年10月7日,王淑芳在新华保险购买了一份意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1500元。11月24日,王淑芳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解析: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王淑芳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淑芳不能获赔。但是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2009/11/15 16: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