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美好,切勿有这样的念头。然后我以一个专业角度来解释:1、从险种赔付:自杀身故的赔付因险种而异,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但意外险除外。连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年后自杀不能获得赔付,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2、从保险法规:保险合同订立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66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至于设置两年,心理学的有关研究,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中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合“自杀条款”,相关法律如下: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以上内容只是基于问题回答,生命美好,身边人和物总有人会给你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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