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工伤保险: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 2、一档医疗保险:职工月工资总额。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二、三档医疗保险: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生育保险: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 5、失业保险:本市最低工资。 不同时点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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