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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