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原文】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1. 原因限制:意外伤害住院,因为意外导致的住院。2. 时间限制: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3. 机构限制:二级及以上医院。4. 金额限制:基本保额*2‰。5. 天数限制:累计180天为限。6. 标准限制:保单年度累计住院日期计算。7. 给付限制:累计住院天数1000为限。定额给付=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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