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2003] 18号令)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某工伤职工黄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950元,他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950×16=31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2003] 18号令)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某工伤职工黄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950元,他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50×12=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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