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的职工工商报销条例2017年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注:注意保存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 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 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 具体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六)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具体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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