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安康重疾 (在售) 泰康人寿 产品特色: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22轻症疾病赔付,投保人确诊重疾、轻症疾病及身故或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皆可免交保费,身故提供保障。产品详情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 有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有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有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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